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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域典型案例发布

发表时间:2024-08-01 17:56:45 来源:智能蒸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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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以来,兴义市持续宣传诚信理念、弘扬诚信文化、褒扬诚信典型、曝光失信案例,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的问题,严厉查处各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为加大警示教育力度,着力化解和防范市场风险,现公布一批民生领域典型案例。

  2022年8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经营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兴义市仓更镇正玉阳光批发部从市场上回收啤酒外包装(外包装生产日期:2022年3月21日),对同款啤酒重新包装,以32元/件(进价30元/件)的价格将80件啤酒销售到兴义市日兴百货超市。当事人建立了销售台账,有销售票据单,已售80件啤酒货值金额2560元,获利160元。当事人销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啤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壹佰陆拾(¥160.00)元整;二、处罚款人民币伍仟(¥5000.00)元整。

  案例二:黔西南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南华圣景分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经营农药残留(吡虫啉)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帝皇蕉)案

  2022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营业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摆放有超过保质期的卫龙大面筋1包、卫龙小面筋1包,该批次案涉卫龙大面筋(调味面制品)购进价为9元/袋、销售价为12.8元/袋。案涉卫龙小面筋(调味面制品)购进价为9元/袋、销售价为12.8元/袋,案值25.6元。

  当事人2022年6月2日购进帝皇蕉1箱,购进价为65元/箱,销售价为15.98元/Kg,共销售11.96Kg,获利共计191.12元,案涉191.12元。根据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编号为NCP75的检验报告,该批次的帝皇蕉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营农药残留(吡虫啉)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帝皇蕉)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处理结果:一、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如下: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卫龙大面筋(调味面制品)312克/袋共1包、卫龙小面筋(调味面制品)312克/袋共1包。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二、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吡虫啉)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帝皇蕉)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壹佰玖拾壹元壹角贰分(191.12元);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

  案例三:兴义市优皇厨卫批发部经营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商用燃气燃烧器具案

  2022年9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做监督检查,调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灶宝牌商用节能猛火炉(型号均为:ZBY-01,生产日期均为:2022年8月10日)13台从贵阳购进,购进数量为13台,进价45元/台,售价为75元/台。猛火宝牌商用快速中压炉(型号均为:SZCY10-6,生产日期均为:2022年7月20日)4台从云南尹氏兄弟酒店用品有限责任公司购进,购进数量为4台,进价50元/台,售价为80元/台。17台商用燃气燃烧器具均未安装熄火保护设施。上述产品均未销售,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295元。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产品的进货票据,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也不能提供销售票据等有关销售台账,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的行为。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不合格的商品,对当事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不合格产品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灶宝牌商用节能猛火炉(型号:ZBY-01)13台,猛火宝牌商用快速中压炉(型号:SZCY10-6)4台,共17台;二、罚款人民币壹仟叁佰元(1300.00元)整。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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